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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30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征收的道路运输管理费下调到按营业收入的0.8%计征,其中:道路营运客车运输管理费,各地、市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在不超过此标准前提下,重新按营运路线、车型分别核定标准,并报省备案;按定额征收的货运运输管理费,由现行的每月每吨位25.00元下调到每月每吨位22.00元。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按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2%征收,下调到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2%计收;定额征收部分调到每月每载重吨位计收1.60元,旅游船每月每客2.00元,采砂吊每年2400元。

  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销售额的2%收费;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销售额的1%收费。

  四、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我省名称为工程造价管理费,从1998年起我省的收费项目名称应同国家一致,工程造价管理费改为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在国家规定的费率幅度内,我省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这个费率作为固定费率,不得在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时随意调整。

  五、劳动定额测定费。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我省按千分之零点六的费率执行,这个费率也是一个固定费率,不得在编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时随意调整。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我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市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收取,其他市、县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6%收取。

  对上述六项收费以及其余国家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要坚决地把收费标准降下来。各执收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变更收费标准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人力对有关执收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切实把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落到实处。

来   源: 法规处
核稿人: 陈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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