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6〕45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的批复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机动车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请示》(黑交发[2005]1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1号令)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第13号省长令)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 (一)执收单位:省、市(行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 (二)收费对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人员。机动车培训结业考试费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三)考试科目和收费标准 1、理论课考试收费标准为:M、N、P和C4以上(含C4)车型50元;D、E、F车型30元。 2、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为: (1)场地驾驶考试:A3、B2、M、N、P车型初考,F以上(含F)车型分别增B2以上(含B2)车型75元;C1、C2、C3、C4车型初考,F以上(含F)车型分别增C4以上(含C4)至C1以下(含C1)车型65元;D、E、F车型初考,F增E、E增D、F增D车型25元。 (2)场内道路驾驶、道路驾驶考试:A3、B2、M、N、P车型初考,F以上(含F)车型分别增B2以上(含B2)车型75元;C1、C2、C3、C4车型初考,F以上(含F)车型分别增C4以上(含C4)至C1以下(含C1)车型65元;D、E、F车型初考,F增E、E增D、F增D车型25元。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考试费由学员个人承担(只对不合格的科目进行补考)。 (五)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的题库、各种表格印刷、考场监督等工作由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承担,同意对市(行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收取的培训结业考试费收入实行省与市(行署)按照5:5的比例分成。 二、教员培训费 (一)执收单位: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 (二)收费对象: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工作人员。教员培训费由驾驶培训机构或教员本人承担。 (三)教员培训收费标准(见下表) 教员培训收费标准表 科目 | 课时或操作小时 | 标准(元/学时/小时) | 收费金额(元) | 一、理论教员准教培训 | 48课时 | 5.5 | 264 | 二、维护排故教员、操作教员准教培训 | | | 491 | 1、理论课 | 42课时 | 5.5 | 231 | 2、实际操作 | 10操作小时 | 26 | 260 |
三、证、牌工本费 (一)执收单位: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 (二)收费对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或机构、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等。 (三)证、牌工本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正、副本) | 15元/套 | | 2 | 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标志牌 | 110元/套 | 其中:教练车证10元、教练车标志牌95元、号牌固锁5元 |
四、各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在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教员培训费和证、牌工本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各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教员培训费和证、牌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教员培训费和证、牌工本费收入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行署)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43款“交通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各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会议费、业务培训费、培训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表、证、牌、教材、考试试卷、学员培训档案制作、印制费用以及用于教员培训业务等项支出,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从2006年5月10日开始执行,收费期限及标准暂定1年,期满后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黑财综[200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二○○六年五月八日 |